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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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0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0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实行水士保持承诺制管理。 03、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即可。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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