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布!2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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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2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租赁房屋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 第五条 房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承租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房屋租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房屋租赁企业、代理人登记。 (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第十条 同一栋楼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或者通过信息采集系统向公安机关即时报送相关信息: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并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在租赁房屋登记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惠帮企】进入“惠帮企@链上沈阳”企业服务工作平台,实现干企直通、诉求提报、政策查询、产品展示、产销对接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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